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2. 2.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況,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若買受人是營業人: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尚未申報,營業人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和扣抵聯,黏貼在原發票的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如果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統一編號,可以由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替。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經申報,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僅限於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統一編號的情況。 2. 若買受人是非營業人: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尚未申報,營業人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黏貼在原發票的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經申報,除了應取得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還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如果無法收回收執聯,則可以使用收執聯的影本代替。但如果雙方有買賣合約且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地址,則可以免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 以上條款中提到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共有四聯,其中第一聯和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和記帳的憑證,第三聯和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和記帳的憑證。 參考資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條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5日)

  • 名詞
  • 進項稅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