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況,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若買受人是營業人: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尚未申報,營業人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和扣抵聯,黏貼在原發票的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如果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統一編號,可以由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替。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經申報,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僅限於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統一編號的情況。 2. 若買受人是非營業人: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尚未申報,營業人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黏貼在原發票的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 若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已經申報,除了應取得買受人提供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還應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如果無法收回收執聯,則可以使用收執聯的影本代替。但如果雙方有買賣合約且原發票上載有買受人的名稱和地址,則可以免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 以上條款中提到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共有四聯,其中第一聯和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和記帳的憑證,第三聯和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和記帳的憑證。 參考資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條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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