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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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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2. 2.賣方營業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1條規定了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可以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這些證明單需要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三個部分。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用作記帳憑證及依法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收執檔交付給交易相對人作為他們的記帳憑證及依法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存證檔是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進行存證。此外,根據該法第六條第四款,營業人在開立和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必須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09年6月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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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1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