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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2. 賣方營業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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