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1條規定了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可以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這些證明單需要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三個部分。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用作記帳憑證及依法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收執檔交付給交易相對人作為他們的記帳憑證及依法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存證檔是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進行存證。此外,根據該法第六條第四款,營業人在開立和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必須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09年6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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