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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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