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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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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除非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這意味著營業人只能在當期內使用發票,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非當期的發票,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方能使用。 2. 營業人所購買的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發的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這是為了防止營業人將自己購買的發票轉手提供他人使用。這條法規意在維護稅收的正確性和稅務管理上的需要。 關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的相關範例,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案。根據該解釋,如果一家公司使用了非當期的統一發票,未經核准,這家公司就違反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的規定。同時,如果一名營業人將購買的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也違反了該法條。這些行為都應該被視為違反法規,並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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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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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