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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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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營業人應該保留未使用的統一發票空白部分,並在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記載其字軌號碼和起訖號碼。這條法條要求營業人保存未使用的發票部分,以供稽徵機關進行抽查。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統一發票的適當使用和追蹤,以維護財政稅收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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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