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營業人應該保留未使用的統一發票空白部分,並在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記載其字軌號碼和起訖號碼。這條法條要求營業人保存未使用的發票部分,以供稽徵機關進行抽查。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統一發票的適當使用和追蹤,以維護財政稅收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