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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