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如果營業人遺失了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他應該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並且敘明遺失的原因、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和字軌號碼。 2. 如果營業人遺失了已開立的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取得了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他可以使用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3. 如果營業人遺失了統一發票的扣抵聯或收執聯,但取得了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者使用未遺失聯的影本並自行蓋章證明,他可以使用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遺失與統一發票有關的聯票時,可以提供相關文件或影本作為證明替代遺失的聯票,以便進行核銷或使用。例如,如果營業人遺失了已開立的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他取得了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他可以使用該影本作為存根聯的替代,以便在申報扣抵或計算稅額時使用。同樣地,如果營業人遺失了統一發票的扣抵聯或收執聯,但他取得了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者使用了未遺失聯的影本並自行蓋章證明,他可以使用該影本替代遺失的聯票,以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使用。 參考資料: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公告 (財政部) 2. 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告 (財政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