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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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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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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核
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
進項稅額
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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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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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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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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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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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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