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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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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2. 2.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出現記載錯誤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1. 如果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應記載的事項,應重新開立一張正確的發票。 2. 對於前項所述的錯誤發票,其收執聯和扣抵聯上應註明「作廢」字樣,並黏貼在存根聯上。如果是電子發票,已列印出來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該收回並註明「作廢」字樣。同時,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也應該註明作廢的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可知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果有記載錯誤的情況,需要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而錯誤的發票必須註明作廢並黏貼或收回,並在統一發票明細表上做相應的標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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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