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出現記載錯誤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1. 如果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應記載的事項,應重新開立一張正確的發票。 2. 對於前項所述的錯誤發票,其收執聯和扣抵聯上應註明「作廢」字樣,並黏貼在存根聯上。如果是電子發票,已列印出來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該收回並註明「作廢」字樣。同時,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上也應該註明作廢的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可知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果有記載錯誤的情況,需要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而錯誤的發票必須註明作廢並黏貼或收回,並在統一發票明細表上做相應的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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