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被查獲時,應該補開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例:財政部稅捐稽徵局於2012年5月30日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此外,若該漏開或短開的統一發票經由買受人檢舉查獲,則不需要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而是由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並交付給買受人(例: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稅務署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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