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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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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辦。
  2. 2.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被查獲時,應該補開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例:財政部稅捐稽徵局於2012年5月30日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此外,若該漏開或短開的統一發票經由買受人檢舉查獲,則不需要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而是由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並交付給買受人(例: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稅務署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經查名詞
  • 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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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