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時,若是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除了在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外,應該在約定收取每一期價款時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若是營業人使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在收取款項時必須依據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然而,如果自動販賣機已經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的功能且銷售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的情況下,則應該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 參考資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第51條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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