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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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