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了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委託代銷貨物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營業人在經營代購業務時,除了依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還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同樣地,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時,應於送貨時按合約規定的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的營業人在銷售該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的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此外,受託代銷的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的結帳期限,按照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和結帳單,並在結帳單上載明銷售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和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給委託人,結帳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此條規定也明確了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的情況下,可以按成交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受託交易的批發市場。 參考資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行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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