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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4-2 條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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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2 條,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首先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主要依據,如果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之前已實際交付不動產,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如果兩者都無法查考,稽徵機關則應根據買賣契約或查得的資料來作出認定。 備註:參考資料未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2 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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