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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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2 條,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首先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主要依據,如果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之前已實際交付不動產,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如果兩者都無法查考,稽徵機關則應根據買賣契約或查得的資料來作出認定。 備註:參考資料未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2 條的具體範例。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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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