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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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產品未銷售時,應計價盤存;銷售時,應作為收益處理。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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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5條,如果營利事業的副產品未銷售時,應該對其進行價值盤存;而當副產品被銷售時,應該將其視為收益處理。如果營利事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則應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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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