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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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