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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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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7 條,所有應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除非採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經核准,否則在年度決算時應以估計數字的方式記錄為「應收收益」科目。然而,在年度決算時,若因特殊情形而無法確定該收入或收益,則可以在確定的年度以過期帳的方式處理。例如,如果某公司在年度結束時仍未收到某筆應收款項,但確信該款項已過期無法收回,則可以在該年度將其列入過期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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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