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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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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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7 條,所有應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除非採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經核准,否則在年度決算時應以估計數字的方式記錄為「應收收益」科目。然而,在年度決算時,若因特殊情形而無法確定該收入或收益,則可以在確定的年度以過期帳的方式處理。例如,如果某公司在年度結束時仍未收到某筆應收款項,但確信該款項已過期無法收回,則可以在該年度將其列入過期帳收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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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