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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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