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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3 條
- 1.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 2.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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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了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的處理方式。 根據第一項,營利事業在繳納年度內收到的退稅款,如果原先被列為費用,則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果在以後的年度收到退稅款,則應列為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利事業在收到退稅款時,能夠正確處理相關會計帳務。 根據第二項,營利事業繳納進口原料的稅捐時,應將其列為成本。如果在當年度內將成品外銷並收到海關的退稅款,則應從成本項下沖減相應的金額。如果在當年度內未收到退稅款,則應估列應收退稅款,並將其列為成本減項。如果成品在次年度才外銷,不論是否收到海關的退稅款,都應將該次年度收到的退稅款或估列的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營利事業能夠適當地將退稅款反映在其成本中。 根據營業稅適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營業人有超出其應納稅收入的退稅款,則該款不得併入其他收入的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金總額中。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營利事業處理退稅款時能與應納稅收入保持分開並適當列帳。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財政部 網站, 財政部, 2021, https://www.mof.gov.tw/Upload/WebArchive/9858/19347/criteria_PDF/37.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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