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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6 條
- 1.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 2.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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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營利事業在銷售下腳及廢料時,應將其收入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如果營利事業未按照規定申報所得,導致短漏報所得,則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處理。 2.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根據此條規,如果下腳及廢料未出售,營利事業應將其盤存列帳。如果營利事業未按照規定進行列帳處理,則可以根據查得的資料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106年10月17日公告) 所得稅法(財政部108年8月21日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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