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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2.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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