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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6-2 條
- 1.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六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2.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期滿之租賃合約,無須依前項規定重分類,應依原採用之營業租賃、融資租賃方式及售後租回規定處理。
- 3.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 4.營利事業將資產出售再租回,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會計事項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 (一)資產移轉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五號以銷售資產處理之規定,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或出售價格超過時價之差額,應作為資產或負債,按租賃期間攤銷調整;其時價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屬賣方(承租人)已移轉予買方(出租人)之權利部分,應立即認列損益;屬未移轉之權利部分,應認列為未實現損益,按租賃期間攤銷調整。 (二)資產移轉未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五號以銷售資產處理之規定,屬融資安排,賣方(承租人)不得除列資產,收取之價款應認列為金融負債,買方(出租人)相對認列金融資產,後續各期租金認列為利息及借款本金之償還。 二、會計事項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者: (一)租賃合約依第一項規定認定屬融資租賃者,其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二)租賃合約屬營業租賃者,租金給付及資產出售價格均為時價,應按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立即認列損益。其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之損失部分,或資產出售價格超過時價之利得部分,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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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的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的融資租賃認定與會計處理應該進行。 - 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 (IAS 17);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2. 對於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前尚未期滿的租賃合約,無需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重分類,應該根據原本採用的營業租賃、融資租賃方式及售後租回規定進行處理。 - 參考資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T-IFRS)。 3. 若營利事業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則應按照每期應收租金的金額認列收入,除非有正當理由,應根據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分至各個期間進行認列收入。 - 參考資料:商業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4. 若營利事業將資產出售再租回,則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a. 若租賃合約符合融資租賃的條件,則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舊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待以後年度再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b. 若租賃合約符合營業租賃的條件,則租金給付和資產出售價格均應按時價進行處理。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舊餘額之差額應立即認列損益。若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的部分為損失,或資產出售價格超過時價的部分為利得,則應待以後年度再進行調整租金支出。 -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法條、商業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以上就是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的逐條釋義,參考了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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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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