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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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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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了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實際成本包括取得該原料、物料或商品的代價,以及為營業上使用所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這意味著營利事業在計算原料、物料或商品的成本時,應考慮包括購買價格和相關的運輸費、關稅等費用在內。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製造業的企業購進了一些原料用於生產產品,並支付了購買價格以及相關的運輸費用和關稅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的規定,該企業在計算這些原料的購進成本時,應考慮包括購買價格、運輸費用和關稅等費用在內,以獲得實際的成本數字。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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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