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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8 條

  1. 1.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2. 2.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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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規定,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的營利事業應受到罰款處罰。不過,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2款第3目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則免除處罰。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無法提供進貨憑證或未保存進貨憑證,且無法提供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按照當地該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如果此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違規情節,則應根據法律規定對該營利事業處以罰款。 2. 對於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如果其已誠實入帳並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在查明屬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實際進貨價格來核定成本。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規定,對於此種情況的營利事業應受到罰款處罰。不過,如果該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發現之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在申報書中自行揭露了該情況,則可以免除處罰。關於涉嫌違章的交易相對人,則應根據法律辦理。 例如,一家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未提供統一發票而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並能提供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為真實情況後,可以根據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如果該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違規情節,則應根據法律規定對該營利事業處以罰款。然而,如果該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發現之前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在申報書中自行揭露了該情況,則可以免除處罰。對於涉嫌違章的交易相對人,則應根據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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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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