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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8-1 條
- 1.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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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進貨價格高於時價的情況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向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外的關係企業進貨,並且查明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報告的銷貨金額相符,則應予以認定。 二、如果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進貨,並且提出了合理理由並取得了相關證明文件,且經查對發現相符,則應予以認定。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經查對後發現不符,則應按照時價核定進貨成本。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向一家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並且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報告的銷貨金額相符,則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貨成本應被認定為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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