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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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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進貨價格高於時價的情況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向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外的關係企業進貨,並且查明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報告的銷貨金額相符,則應予以認定。 二、如果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進貨,並且提出了合理理由並取得了相關證明文件,且經查對發現相符,則應予以認定。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經查對後發現不符,則應按照時價核定進貨成本。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向一家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並且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報告的銷貨金額相符,則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貨成本應被認定為有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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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規定:「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