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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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