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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5 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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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5 條的規定,進貨或進料的原始憑證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的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已經辦理結匯,則需要取得結匯文件;如果尚未辦理結匯,則需要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此外,如果運費和保險費由買方負擔,則還需要取得運費和保險費的憑證。 2. 國內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的統一發票,該發票上應註明買受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如果是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則需要取得配售或標售者的證明文件。如果是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則需要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相關信息的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如果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則根據當時地同一貨品的最低價格來核定進貨進料的價格。此外,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的場合應取得受託商號的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其他情況下,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需要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以下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5 條 - 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按址查對進貨不確定的情況下,核定進貨成本的規定。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關於按址查對進貨不確定且沒有進貨事實的情況下,處罰的規定。 -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在進貨不確定的情況下,按規定辦理行為處罰的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或進料時,可以根據普通收據上的進貨資料進行查對,並根據銷售對方的銷貨情況和銷貨能力來核實進貨的真實性。如果按址查對不確定而有進貨事實,則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進貨成本進行核定。如果按址查對不確定且沒有進貨事實,則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回答是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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