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