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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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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規定,營利事業在申報期初存貨時,所申報的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的數量和金額應與上一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的數量和金額相符。如果不符,就必須進行調整。但是,如果上一期因為耗用原料、物料等的耗用率不符而進行的調整金額,則不能列入下一年度的期初存貨中。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46條 (82.12.30)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所得額時,應對期初存貨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的數量和金額。在申報期初存貨時,必須與上一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的數量和金額相符,如果不符,則應進行調整。然而,在進行調整時,如果是因為耗用原料、物料等的耗用率不符而進行的,則不能將調整金額列入下一年度的期初存貨中。 範例:例如某營利事業在上一年度的期初存貨申報中,稽徵機關核定的原料數量為1000公斤,但實際上該公司只使用了900公斤的原料,剩下的100公斤因為耗用率不符而調整掉了。在下一年度的期初存貨申報中,該公司不能將這100公斤的原料列入期初存貨中,因為這部分原料已經在上一年度的調整中被排除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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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6 條規定:「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