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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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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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4條,如果進貨或進料的價格已經包含了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費用,就不得再將這些費用列支計算成本。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財政部製定的《會計查核準則第44號─企業合併準則修正》中,也強調了進貨或進料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情況下,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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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