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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8 條

  1. 1.製造業已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實認定。
  2. 2.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3. 3.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4. 4.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市)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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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共有四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對於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都要進行紀錄,並有內部憑證與生產相關的文件,例如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這些紀錄應由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簽章,以便核實製品原料的使用量。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製造業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其耗用的原料如超過各該業的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非能提出合理理由且經查明屬實,否則不予減除。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該業耗用原料的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與該業的同業公會及相關機關洽詢,經財政部核定。如果該業的通常水準未經核定,可以根據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對應的同業原料耗用情形進行核定。如果沒有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參考,則可以按照該事業上年度的核定情形進行核定。但如果該業在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或是該業沒有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應按照最近年度的核定情形進行核定。對於新興事業或新產品,如果沒有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參考,則由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核定。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所謂的同業指的是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市)中相同行業的企業。而所謂的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指的是根據前一年度的資料來計算耗料。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釋義,資料來源為所得稅法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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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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