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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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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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9 條規定了在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等行業所需的燃料器材、營建業的營建材料以及畜牧業的飼料等的耗用數量,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原則進行辦理。在這些行業中,耗用數量的計算應比照前一條中的規定進行。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根據營建工程合約或相關文件計算營建材料的耗用量,或根據畜牧業相關文件計算飼料的耗用量。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或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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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