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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0 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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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的費用和損失應根據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和營業成本,並分別進行審定和調整。如果屬於營業成本的費用或損失被列報在營業費用中,經稽徵機關審定後需要進行轉正,並且應將調整部分分攤到期末存貨中。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例子:假設一家製造業公司在報表中將某些製造費用誤列為營業費用,而實際上這些費用應歸屬於營業成本。稽徵機關在審定後發現這個錯誤,就會將這部分費用轉正並分攤到期末存貨中,以確保費用的分類準確和公司營業收入的正確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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