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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7 條
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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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7條規定,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必須載明貨物的名稱、數量,並可補正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過查核且相符後,應該核准查帳。 參考資料: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102年12月30日修訂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立法院,最新修正日期為107年12月29日 舉例:一家營利事業進貨了數種貨物,這些進貨必須在進貨憑證上載明該貨物的名稱、數量。當查核時,該營利事業需要提供進貨明細表,以便與進貨憑證相符。如果進貨帳簿及憑證相符且與進貨明細表一致,則應該核准查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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