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1 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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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所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若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入成本。在核准退稅時,應以原科目進行沖銷。如果因轉為內銷或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若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則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將該稅款列為成本;若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非所採用的會計基礎為現金收付制,否則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並將其列為成本。 根據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的主要目的是規定了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的處理方式。這些稅款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視為成本;在核准退稅時,應以原科目沖銷。同時,該法條還針對補繳上述稅款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如果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屬於同一會計年度,則應按照海關通知文件的要求將該稅款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於同一年度,除非所使用的會計基礎是現金收付制,否則應在內銷或逾期出口的年度先估計應補稅款,並將其列為成本。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在2019年進口了一批外銷品原料,並為該稅款經核准記帳,不列為成本。然而,由於公司在2020年轉為內銷銷售其中一部分原料,因此需要補繳2019年製造該批原料所需的稅款。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的會計基礎不是現金收付制,則應於2020年先估計應補稅款,並將其列為成本。這樣,公司在2020年的淨利潤將會受到該補稅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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