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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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 2.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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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2 條的規定,如果進貨進料的價格以及相關的運雜費用因為特殊原因還不確定,可以先估計相應的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等到確定後再進行調整或者補列損益。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10條
- 俟名詞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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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