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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2 條

  1. 1.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2. 2.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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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2 條的規定,如果進貨進料的價格以及相關的運雜費用因為特殊原因還不確定,可以先估計相應的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等到確定後再進行調整或者補列損益。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1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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