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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0-1 條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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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0-1 條,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在共同辦公的情況下,應該要對共同費用進行分攤。具體分攤內容應該由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提供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表列分攤對象、內容、基礎等資訊。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提供以其抬頭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和計算明細表。如果憑證太多,可以向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憑證影本。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關係企業,兩家公司共同辦公並產生了一個費用,根據這條規定,A公司應提供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這筆費用的分攤對象、內容和基礎。B公司則應憑A公司提供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和計算明細表來列支這筆費用。如果憑證很多,可以申請向稽徵機關免檢附憑證影本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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