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應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條規定於九二一震災災區的公共建設中,這是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制定的。具體的範例及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法規
- 第四十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