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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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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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時享有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該優惠是根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0條所訂立的,該法條規定了優惠適用的期限是從民國89年2月5日起至94年2月4日止。此資訊顯示民間機構在該期間內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的公共建設項目,可以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作為教授,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官方資料來進一步了解《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0條的內容: 1. 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在財政部網站上,可以找到相關的法規和法令條文。我們可以搜索《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來找到完整的法條內容和相關資訊。 範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在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期間所獲得的營利所得,可以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一家非營利組織參與九二一災區的重建工作,在該期間內所得到的捐款或合作夥伴的贊助金額,都可以免除相關稅負。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資訊,具體的法規解釋仍需參閱正式的法條和相關官方文件以瞭解詳細規定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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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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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