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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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災區之公共建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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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