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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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經營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二、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三、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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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符合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若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則不得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8條的獎勵。此外,若該機構未依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結算申報,或在當年度內受到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處分,但當年度的漏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其中,參考資料是「內政部地方政府稅捐稽徵法適用準則」,該法規是根據內政部地方稅捐稽徵法制定的,提供對於稅捐稽徵法各條款的解釋與說明。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並未明確與第8條有關,但可以參考該法規進行解釋。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民間機構參與了九二一震災災區的公共建設,且在過去已根據區域建設法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根據法規,此機構不得再根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8條進行免稅申報。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方政府稅捐稽徵法適用準則- 地捐第09367283270號函
- 法令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一百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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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