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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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免稅年限為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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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描述,並未提及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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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