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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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公共建設之所得 (明細如附表) 為限,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環境污染之收集及處理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 二、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及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 三、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 四、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五、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電所得及售氣所得。 六、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七、其他公共建設: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得。 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成本費用應與經營公共建設之成本費用,分別辨認歸屬;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公共建設及附屬事業之營業收入比率分攤之。 附表: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稅之所得範圍明細表┌──────┬──────────┬────────────┐│公共建設種類│免稅所得項目 │免稅所得之明細收入項目 │├──────┼──────────┼────────────┤│一 環境污染│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 之收集及│染物清理之所得 │清理之收入 ││ 處理設施│ │ │├──────┼──────────┼────────────┤│二 污水下水│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收入││ 道及自來│所得、用戶使用自來水│、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收入││ 水設施 │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 │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 │費收入 │├──────┼──────────┼────────────┤│三 衛生醫療│勞務所得 │門診收入、急診收入、住院││ 設施 │ │收入、巡迴醫療駐診收入 │├──────┼──────────┼────────────┤│四 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門票收入、展演設施、場地││ │ │與設備使用收入、餐飲販賣││ │ │收入、住宿收入、停車費收││ │ │入 │├──────┼──────────┼────────────┤│五 電業設施│售電所得、售氣所得 │售電於災區用戶之收入、售││ 及公共氣│ │氣收入 ││ 體燃料設│ │ ││ 施 │ │ │├──────┼──────────┼────────────┤│六 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門票收入、場地提供體育活││ │ │動之租金收入、設備器材之││ │ │租金收入、教學及清潔費收││ │ │入 │├──────┼──────────┼────────────┤│七 其他公共│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建設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主管機關訂定之收入 ││ │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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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法令資料,司法院曾就相關案例做出以下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根據台灣稅法第2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是以本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後的純益額來計算課稅之所得額。根據財政部的解釋,營利事業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時獲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和限制。 根據台灣稅法第3條,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時,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這項優惠僅適用於經營特定公共建設的所得。該條款列舉了各種公共建設以及相關的免稅所得項目,例如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所得、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所得、衛生醫療設施所得等。然而,營利事業經營附屬事業的所得,並不適用於上述免稅的範圍。 另外根據該法令第3條中的附表,附表中顯示了各種公共建設及其相對應的免稅所得項目。例如,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的免稅所得項目包括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及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而文教設施的免稅所得項目則包括門票收入、展演設施與場地設備使用收入、餐飲販賣收入、住宿收入、停車費收入等。 此外,根據該法令第3條的規定,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和經營公共建設的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如果無法辨認歸屬的情況,則應按照公共建設和附屬事業的營業收入比率進行分攤。這表示民間機構需要明確區分該所得是屬於經營公共建設的所得還是附屬事業的所得,並進行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 綜上所述,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的所得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和限制。此外,營利事業應明確區分公共建設和附屬事業的所得,對應的成本費用也應分別辨認歸屬或按照營業收入比率進行分攤。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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