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 條,該辦法是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訂定的。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所得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意味著民間機構在參與交通建設時,可以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免或豁免。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在提供這些資料之前我需要有關於該法規的最新資訊,目前我並不知道最新的相關資料。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