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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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之應課稅所得額。 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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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2條,該辦法針對課稅所得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進行了定義。其中,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的應課稅所得額。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和第6條,以及《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可以找到相關法規來解釋這個條文。比如說,《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規定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而《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則對具體的免稅所得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解釋。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明確提到「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基於已有的資料,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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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