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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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交通建設之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鐵路:客運所得、貨運所得。 二、公路:通行費收入所得。 三、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 四、航空站:勞務所得。 五、港埠及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棧埠業務所得。 六、停車場:停車費收入所得。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勞務所得。 八、橋樑及隧道:通行費收入所得。
- 2.經營前項交通建設需購置機器、設備時,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為全新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但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或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政府興建完成後移轉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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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3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時,可以享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其中,民間機構的經營所得必須符合以下範圍: 1. 鐵路:包括客運所得和貨運所得。 2. 公路:包括通行費收入所得。 3. 大眾捷運系統:包括客運所得。 4. 航空站:包括勞務所得。 5. 港埠及其設施:包括港灣業務所得和棧埠業務所得。 6. 停車場:包括停車費收入所得。 7.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包括勞務所得。 8. 橋樑及隧道:包括通行費收入所得。 此外,如果民間機構在經營上需要購置機器、設備,則必須是全新的才能申請獎勵。不過,在某些情況下,經主管機關和財政部核准後從國外進口或者根據該辦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由政府興建完成後移轉給民間機構投資營運的設備,不受此限制。 以上的解釋與《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有關。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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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