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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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 2.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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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4條,適用該辦法獎勵的民間機構有不同的免稅年限。例如,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的免稅年限為五年,停車場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免稅年限為四年。這些免稅年限必須連續計算,不能中斷。在免稅期間內,民間機構需要按照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 這些資訊可參考「交通部公告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及相關規定」。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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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