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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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應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稅所得者,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交通建設之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主管機關審核交通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 五、申報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影本。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機器設備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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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5條,當民間機構符合獎勵條件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交通建設之文件。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4. 主管機關審核交通建設符合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 5. 若有課稅所得,需提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若無課稅所得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需提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影本。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清單,清單上需要記載機器設備的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和金額。 參考資料: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經財政部於107年12月25日核定發布。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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