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6

快速跳轉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6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民間機構在選擇延遲免稅期間時,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如果超過期限,將不獲核准。此外,一旦獲得核准後,不得再進行變更。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民間機構在申請免稅時同時申請延遲免稅期間,則需要在同一申請書中詳細說明自行選定的免稅開始日期及其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 而如果在核准免稅後才開始申請延遲免稅期間,則需要另外準備一份申請書,並在其中詳細說明自行選定的免稅開始日期及其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民間機構在申請免稅期間時能夠按規定提出申請,並且詳細說明自己選擇的免稅開始日期及其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以保持一致性和清晰度。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中,要求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或機構於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清償證明、資金回流說明及報表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符合免稅條件。這個範例中顯示了對於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規定:「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