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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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民間機構未能在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的話,他們可以在該期限屆滿後的九十天內提出補送文件的申請(參考資料1)。如果延遲了申請期限或補送文件的期限,稅務機關仍可在第四條規定的獎勵期間內來核定其獎勵(參考資料2)。根據前述賸餘期間的計算方式,從送文件齊全的日期開始計算(參考資料3)。 參考資料: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7條。 2. 稅務局網站內的相關稅務法規解釋文件。 3.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或裁決文件。
- 第五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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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