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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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二、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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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8條,如果適用該辦法獎勵的民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享受該辦法的獎勵: 1. 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 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的處罰。不過,如果當年度的漏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者短漏報的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8條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一百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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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