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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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之房屋,因其使用之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標準者,得依合於本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房屋稅或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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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學術文獻資料中《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的土地,以及進行重劃、墾荒或改良土地的人,可以享受適當的減免。具體的減免標準和程序由行政院來訂定。 此外,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條及第9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若沒有建築改良物則免徵地價稅,若有建築改良物則根據層數不同進行部分減免。另外,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全免地價稅或田賦,但建築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稅。 上述法規與問題所提到的《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3條未直接相關,因此無法提供完全符合參考資料的範例。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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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