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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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 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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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4條規定,對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所使用的交通用地有以下減免標準: 1. 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飛行場用地可全免地價稅; 2. 在興建期間,除了前一項提到的交通用地外,其他交通用地按照千分之十的稅率計徵地價稅。 這些規定是基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貢獻,為了鼓勵和支持他們的參與,所設立的減免措施。請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的,具體的減免內容和程序可能還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律和相關文件。
- 第五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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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