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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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 一、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二、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三、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四、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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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對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並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的減徵標準如下: 一、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例:某民間機構參與了大眾捷運系統的建設,並新建了一座供捷運站使用的房屋。根據該條規定,該房屋的房屋稅將在建造完成後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例:某民間機構參與了公路的建設並經營該公路,並新建了一座供公路經營業使用的房屋。根據該條規定,該房屋的房屋稅將在建造完成後減徵百分之五十。 三、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例:某民間機構參與了航空站的建設並擁有該航空站,並新建了一座供航空站使用的房屋。根據該條規定,該房屋的房屋稅將在建造完成後的前五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 四、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例:某民間機構參與了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建設並擁有該設施,並新建了一座供該設施使用的房屋。根據該條規定,該房屋的房屋稅將在建造完成後的前三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
- 第五條條文
- 減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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