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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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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2. 2.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但其再行移轉係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3. 3.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收買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取得民間機構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免徵契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有關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的規定如下: 根據土地稅法第6條,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可減免契稅百分之三十。 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若這些不動產在申報契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本減徵的契稅。但若這些移轉是依據土地法第44條的強制收買規定,由主管機關進行,則不受此限制。 另外,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主管機關依據土地法第44條第1項的強制收買規定,或根據第45條規定按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移轉,取得民間機構的營運資產或正在興建的工程,則免徵契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交通建設,提供相應的減免措施以降低其稅負。值得注意的是,若不動產在移轉或改變用途後的五年內沒有遵守相關規定,則需要追繳原減徵的契稅。 以上解釋參考的法條為土地稅法第6條及相關法律文件。

  • 第五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減徵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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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 6 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