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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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四條至第六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徵。 三、申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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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7條,對於符合第4條至第6條減免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以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 1. 申請減免地價稅的,應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內提交申請;逾期申請者,減免將自下一個(期)起生效。 2. 申請減徵房屋稅的,應在減徵原因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減徵將自申請月份起生效。 3. 申請減徵契稅的,應在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根據法源資訊資料中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適用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案例。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減徵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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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