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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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下列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一、交通建設: (一)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 (二)公路:通行費所得。 (三)市區快速道路:通行費所得。 (四)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 (五)輕軌運輸系統:客運所得。 (六)轉運站:勞務所得。 (七)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站業務所得及租金所得。 (八)港埠與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及棧埠業務所得。 (九)停車場:停車費所得。 (十)橋梁、隧道:通行費所得。 (十一)智慧型運輸系統:系統營運所得。 二、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所得。 三、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 五、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 六、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後之出售所得。 七、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疫苗製造工廠製造疫苗出售所得。 八、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設施使用費所得、社會住宅出租之所得。 九、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十、觀光遊憩設施:勞務所得、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事業所得。 十一、電業設施:售電所得。 十二、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氣所得。 十三、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十四、商業設施: (一)大型物流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二)國際展覽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三)國際會議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十五、政府廳舍設施:租金所得及勞務所得。
- 2.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自各相關收入中減除;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營業收入比例分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僅限於經營重大公共建設相關的特定所得。具體而言,包括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文教設施、觀光遊憩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商業設施和政府廳舍設施等領域。但附屬事業的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此外,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及相關事業的成本費用應加以辨識歸屬,並從相關收入中扣除。如果無法明確辨識歸屬的成本費用,則應按照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的營業收入比例進行分攤。 以上解釋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一六號判決意旨,該判決明確說明了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時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和相關事項。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森林法法規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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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