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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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屬於該重大公共建設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 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前款課稅所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計入民間機構課稅所得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開始營運: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定簽訂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約定首次開始營運時。如因情事變更重新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於公共建設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或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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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第2條規定了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營業收入應如何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具體解釋如下: 1. 課稅所得: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課稅所得指其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後所得的金額,再加上歸屬於該公共建設的非營業收益,減去歸屬於該公共建設的非營業損失。在此基礎上,再減去根據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屬於該公共建設的各期虧損餘額(若有),所得的金額即為課稅所得。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某民間機構參與了一項重大公共建設,該機構在某年度的營業收入為100萬元,營業成本為50萬元,營業費用為30萬元,非營業收益為20萬元,非營業損失為10萬元。同時,該機構根據稽徵機關的核定,前十年內沒有屬於該公共建設的任何虧損。則該年度的課稅所得為(100萬 - 50萬 - 30萬 + 20萬 - 10萬) = 30萬元。 2.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民間機構的課稅所得符合免稅條件時,可以免除將該課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並繳納稅款。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某民間機構參與了一項重大公共建設,該機構在某年度的課稅所得為20萬元。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此年度的課稅所得可以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機構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開始營運:開始營運指的是根據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根據本法簽訂的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所約定的首次開始營運的時間。如果因情況變更重新約定,那麼開始營運的時間將根據重新約定的時間來計算。 4. 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指的是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於公共建設且開始營運的年度。當民間機構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存在有課稅所得時,該年度即為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或者在沒有課稅所得的情況下,經過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確定存在課稅所得的年度。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某民間機構在某年度開始營運並參與了一項重大公共建設,此年度的結算申報中顯示存在課稅所得。該年度即為有課稅所得之年度。
- 非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情事變更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6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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